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产生紧密关联,共同完成销售活动,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
用于传递更多信息,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模拟的原告声音制作推广视频进行宣传,由于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及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用于商业宣传,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还称,其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结果仅供参考,
